看到这篇帖子,我就想到我们家在1998年初的一件事。
我们家是开诊所的,在那年有一位姑娘因为在外地打工被老板强奸而得精神病,他的家人四处求医不见好转后来我家医治,经一周治疗姑娘神志基本清晰,我们就告诉他家人,不要在我们这住啦,回去慢慢养着吧,结果回去后第三天,他们家人用担架将姑娘抬下,此时姑娘已死。
由于单时我在几天后就结婚,所以在单天以10000元了结此事。可是后来听他们村的人说姑娘是在回去后清醒了不能接受事实而服毒自杀,镇医院得一朋友说在我们医院抢救的时候就死啦应该是服毒,图的东西一股恶臭。细想一下,真得一条命只值10000元么,这才想到为什么他们在索赔的时候即没多要钱,也没大闹
从那以后,我们在看病的时候都不会说拿10分的药物去给病人,抱着一个只要把你的病治不坏就可以的态度,这也是现在医生的一个原则,为什么?因为医生不敢权利的去给你治病,治好啦,你说我花钱你应该,治不好,那就不行啦。你不会说大夫看病的时候花费的精力